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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重申已於108年01月17日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未依規定設置圍籬及防護設施為污染環境行為

本局重申已於108年01月17日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未依規定設置圍籬及防護設施為污染環境行為

  • 公告單位:

    污染防治科
  • 發佈日期:

    2019-01-22
  • 內容訊息:

      近日本局多次接獲民眾陳情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有任意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等污染環境之情形,本局重申已於1080117日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未依規定設置圍籬及防護設施為污染環境行為。

      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圍籬以維護環境衛生整潔及防制污染:(1)實際堆置(或預計堆置)時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周界設置全阻隔式圍籬,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出入口應設置活動門、圍籬或柵欄。堆置具逸散性之建材,應覆蓋帆布或防塵網。(2) 實際堆置(或預計堆置)時間未達一個月,或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公尺以內者,應於周界設置半阻隔式圍籬或紐澤西護欄,設置圍籬或護欄應連接不可中斷。堆置具逸散性之建材,應覆蓋帆布或防塵網。(3)臨時堆置時間未達三天者,應全數覆蓋帆布或防塵網並於周界放置交通錐。違反以上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要求污染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藉此,本局將持續取締未依規定設置圍籬及防護設施之行為,也呼籲民眾切勿貪圖一時之便,任意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而觸犯法令,鄉親若發現不守法之污染行為時,歡迎勇敢檢舉並撥打本局電話:0836-26517~20,本局於獲報後立即派員前往查處,為了馬祖觀光發展,維護本縣整體環境清潔,需要靠大家共同努力。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