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清水村(含梅石地區)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區域
公告本縣清水村(含梅石地區)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區域
公告單位:
資源管理科發佈日期:
2022-08-30內容訊息:
主旨:公告本縣清水村(含梅石地區)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區域之範圍圖、開始使用日期、管理維護權責、新建房屋接用程序及尚未配合接管住戶之限期接管與處分等事項。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9條及第32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第17條,連江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第5條、第7條及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使用區域之污水下水道自公告之日起開始使用(詳如範圍圖)。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20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且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連江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准。
三、本公告區域內未接管之住戶,應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自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依下水道法第21條規定,自行僱用登記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電話:083626520轉123)申請自行或委託辦理接管,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
四、未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1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本公告開始使用日期以公告發文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