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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內容訊息:
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 2000 年由環保署公告,並將風險評估的精神導入各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管制措施中,此與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之土壤污染法規發展趨勢具有一致性。環保署於 2006 年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且逐年持續修正相關模式及其所需評估參數之預設值,並於 2014 年完成最新修正公告。
不過,仍有部分模式及其參數至今多年未曾更新,本文即針對其中較少被探討及修訂之土壤未飽和層污染風險推估模式,在未考慮污染物傳輸過程中之生物降解效應及地下水飽和層傳輸機制下,進行模式差異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期能提升我國土壤污染入滲地下水風險評估之可靠性,並建議環保署未來能全面檢討修訂其他相關模式及其參數預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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