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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4內容訊息:
我國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民國89年正式發布實施後,環保署持續推動各類型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工作,結果發現不同類型的重金屬、油品、含氯有機物污染場址,為有效改善污染問題,整治決策顯得格外重要。
污染場址整治決策應包含確實掌握污染範圍及場址特性,透過必要之先導試驗後,規劃者應審慎地整合現地各項調查資料、整治經費及期程,選取規劃合理適切之整治工法或整治序列組合,整治過程中除定期監測評估,並依據改善成效持續檢討修正整治工法,必要時訂定分階段整治目標,協助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儘速完成整治作業。除以污染管制標準為剛性整治目標外,亦可考量透過風險評估選取技術、經濟及社會可行的較彈性整治目標與污染整治策略,理性務實地提升土地整治的成本有效性,解決環境問題並獲取更高的土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