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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內容訊息:
台灣的地下水資源幾已超量開發,且已成為重要之供水來源之一,當地下水一旦被污染致無法使用後,並無其他水源可供開發利用或替代。因此對地下水體尚未遭受污染區域,應亟需採取因應之水體保護措施;而對地下水體已遭受污染之地區,則應建立有效的處理措施,瞭解其污染物之範圍與程度並做後續之追蹤與處置,進而達到保護珍貴的地下水資源的目的。 地下水的主要污染物包含農藥、有機化合物、重金屬、無機離子和放射性物質等。
近年來,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有機化合物的使用越趨頻繁,地下水源受有機化合物污染案件頻傳,其中又以非水相液體(Non-Aqueous Phase Liquid,簡稱 NAPL)的污染最受重視,如桃園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地下水受三氯乙烯TCE 及四氯乙烯 PCE 污染,即為此類 NAPL 汙染事件。